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它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它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地役权也不容忽视,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例如,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需要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等。
用益物权制度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一方面,它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使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能获得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它保障了不同主体对物的利用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总之,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