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什么
质权与抵押权主要在标的、设立方式、公示方法、占有状态等方面存在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存在多方面的差异。首先,在标的方面,质权的标的通常为动产和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其次,设立方式不同,质权一般通过出质人交付质物设立,而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依据登记等方式。公示方法上,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公示,抵押权则主要通过登记进行公示。在占有状态上,质权人占有质物,而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抵押权人通常无需承担这样的保管责任。另外,在实现权利的方式上也有区别,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抵押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约定流质条款。质权的实现通常较为直接,通过变卖、拍卖质物等方式;抵押权的实现则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此外,质权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特定的动产和权利领域,而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这些区别使得质权和抵押权在不同的交易和法律情境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