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谁的名义提出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在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一种重要权利手段。债权人作为与债务关系密切相关的一方,其债权可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威胁或损害。通过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撤销权诉讼,债权人能够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权利主张的主体,使法院能够准确确定当事人。其次,强调了债权人在这一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再者,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纠正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恢复自己的债权。
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这是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