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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通俗

质权和抵押权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不同、设立方式有别等。

质权与抵押权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首先,在担保物的占有方面,质权是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质权人占有质物;而抵押权通常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继续使用和收益抵押物。这是两者很重要的一个差异。

从设立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通过抵押合同,有的还需要进行登记;质权的设立则多是通过质押合同,同时交付质物。

在实现方式上也有所不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权人则可以直接就质物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另外,质权的标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抵押权的标的则更为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等。

再者,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抵押权人通常不存在这样的保管责任。

这些区别使得质权和抵押权在适用场景和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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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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