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在于什么
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要件,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不一定生效。
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抵押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抵押物、抵押金额等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了。抵押合同成立主要侧重于合同形式上的完成。
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生效更强调合同在实质上产生了法律效果。
例如,一份抵押合同虽然已经签订成立,但如果其中一方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或者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却不能生效。
再者,成立的抵押合同可能因为后续出现的一些法定情形而导致不生效,比如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发现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等。
此外,从时间上看,成立在前,生效在后。合同成立只是具备了生效的可能性,而生效则是对成立的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和保障。
总之,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差异,需要准确区分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