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包括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人的担保,也被称为保证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来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常见的物的担保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则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金钱担保主要是定金担保,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些担保方式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债的关系和当事人的需求,可以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来确保债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