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三种类型的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拍卖该房屋,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在于质权要求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占有作为向乙借款的担保,这就设立了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中。如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甲未支付运费,乙有权留置该批货物。
这三种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交易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