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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躲起来难道不属于诈骗吗

欠债人躲起来不一定属于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欠债人躲起来只是其逃避债务的一种方式,不能仅凭此就直接认定为诈骗。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欠债人在借钱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其在借钱时就根本没有打算归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那可能构成诈骗。但如果当初借钱是基于真实的理由和意愿,只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而躲避,一般不构成诈骗。

其次,要考虑欠款的金额大小。虽然金额大小不是判断诈骗的唯一标准,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认定。

此外,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和情节来分析。比如,欠债人是否有转移财产、挥霍钱财等行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多次借款等。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欠债人躲起来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欠债人偿还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欠债人存在诈骗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总之,不能简单地将欠债人躲起来就认定为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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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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