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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担保范围规定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主债权是担保的核心内容。这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主要对象。利息作为主债权的衍生部分,通常也在担保范围内。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约时需支付的款项,以弥补对方的损失。损害赔偿金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也包含在担保范围内。而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样由保证人负责。

然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意愿,对担保范围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特定的范围,那么就依照约定执行。例如,可能仅对主债权的一部分进行担保,或者排除某些费用的担保。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实践中,明确保证人的担保范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债权人需要仔细审查担保合同或条款,确保担保范围符合自己的预期和要求。保证人也应当清楚了解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范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通过明确和规范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可以促进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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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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