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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债权申报期的债权如何主张

过了债权申报期的债权可以通过补充申报来主张。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当错过了债权申报期后,并非就完全丧失了主张债权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可以进行补充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申报通常会面临一些限制和后果。

首先,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包括表决权等。其次,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要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这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秩序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在具体操作中,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补充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和具体数额。破产管理人会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经审查确认该债权合法有效,那么债权人将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参与分配。然而,如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存在争议或需要进一步核实,可能会导致债权确认的过程延长。

总之,虽然过了债权申报期仍有主张债权的途径,但会面临一定的限制和程序要求。债权人应尽快采取行动,积极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和配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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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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