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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或财产权利等。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通常是较为广泛的。首先,它可以涵盖被申请人的现金、存款等货币性财产。这是最直接和常见的保全对象。其次,有形财产如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在此列。这些有形资产的价值相对明确,容易确定和执行。再者,对于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也可进行保全。此外,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利也能成为保全的目标。还包括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即他人对被申请人所负有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的财产应当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不能随意扩大保全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同时,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在保全错误时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审查和确定保全的财产范围。申请人应当充分举证和说明保全财产与案件的关系,以便法院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裁定。如果保全的财产范围不适当或缺乏依据,法院可能会驳回保全申请或调整保全范围。正确确定和把握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对于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和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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