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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是什么样的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质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有明确的规则。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需要依据特定的情况来确定受偿的先后次序。

首先,如果抵押权已经进行了登记,而质权也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么按照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的抵押权或者先交付的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如果抵押权未登记,那么无论质权的交付时间如何,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这是因为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A 将其财产先抵押给 B 但未办理登记,之后又将该财产出质给 C 并完成交付。在这种情况下,C 的质权优先于 B 的抵押权受偿。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也促使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权和质权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登记和交付手续,以明确其权利的先后次序。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具体的受偿顺序可能会因各种复杂的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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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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