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裁定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拒不执行裁定罪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种犯罪类型。
拒不执行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法律体系中,它被归为妨害司法罪这一大类。其主要特征包括:首先,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无视法律权威,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都是对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能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论处。
认定拒不执行裁定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惩处,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