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方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均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判决、裁定已生效,或者因误解而导致未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秩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得到切实执行。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情节严重”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多种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