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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有哪些种类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等。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多种。首先,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这并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愿,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参与其中。其次,当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此时保证人也无需承担责任。比如债权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来误导保证人。再者,如果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同样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还有,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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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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