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过了6个月
担保人过了 6 个月,其保证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般来说,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且该期间为 6 个月,那么当超过这个 6 个月的期限后,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保证责任无限期地延续下去。
然而,如果在这 6 个月内,债权人依法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那么担保责任就会继续存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是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明确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就不能以超过 6 个月为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期间的起算点也是很关键的。它通常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那么担保期间的起算点也可能相应地调整。
总之,担保人过了 6 个月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担保人也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