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债务
优先权债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务。
优先权债务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方面具有优先地位的一种债务形式。在破产等特定情形下,这些具有优先权的债务将优先得到清偿。
优先权债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而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期间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它们具有最优先的清偿地位。其次是职工债权,保障职工的权益对于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通常优先受偿。再次是税收债权,国家的税收对于公共服务的提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也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设立优先权债务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保障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如职工、国家税收等。另一方面,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然而,优先权债务制度也并非没有争议。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在实践中,确定优先权债务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同时,对于优先权债务的范围和清偿顺序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混乱和争议。
总之,优先权债务是债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运作对于经济和社会有着复杂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