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担保人担保要负什么责任
借条的担保人通常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借条中,担保人的责任根据其承担的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债务。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权利。
而一般保证责任则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在作为借条的担保人时,一定要明确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谨慎做出决定。同时,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也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进行操作。担保人的责任重大,切不可随意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