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执行是否是失信人员呢
无财产执行不一定就是失信人员。
失信人员,通常是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
仅仅因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就是失信人员。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经过调查确实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要将被执行人认定为失信人员,除了不履行义务这一前提外,还需要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比如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或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当然,如果被执行人在后续的过程中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出现了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那么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反之,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但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也不应该随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总之,不能简单地将无财产执行与失信人员划等号,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失信人员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