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
不完全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不完全履行是债的不适当履行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给付行为,但该行为在质量、数量、方式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债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
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某些瑕疵,但总体上仍可实现债的目的。例如,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数量不足等。加害给付则是指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不仅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还导致了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比如,因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债权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不完全履行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等,以使其履行符合约定。如果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务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不完全履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确定债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履行标准。其次,分析债务人的实际履行情况与标准之间的差距。此外,还需考虑不完全履行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
在处理不完全履行的纠纷时,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进行裁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避免诉讼成本和时间的消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