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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了吗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否失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样,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可能失效。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或者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对保证责任的失效产生影响。

此外,法律对于保证责任的规定较为复杂,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来综合判断。如果涉及到借款担保责任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总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否失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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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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