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和担保债权谁优先
在破产清算等特定情况下,担保债权通常优先于职工工资。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担保债权和职工工资的优先顺序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担保债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这是因为担保权人通过设定担保,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破产时,担保财产通常会被用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然而,职工工资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受到特别保护。职工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和基本权益的重要保障。在破产程序中,法律通常会规定一定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职工能够获得部分或全部工资。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例如,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同时满足担保债权和职工工资的清偿,那么两者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但如果担保财产有限,不能完全覆盖所有债权,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此外,法律还可能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的社会责任、职工的生存需求等。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通过政府的救助或其他方式来解决职工工资问题。
总之,担保债权和职工工资的优先顺序并非绝对,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破产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这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规则和利益平衡,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合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