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范围
债权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连带债权等。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范围具体如下:
首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进行申报。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及时参与破产分配。
其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虽然债权的实现存在一定条件或期限,但在破产程序中也应申报,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满的,在分配时可作相应处理。
再者,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也需申报。因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不能等待所有诉讼仲裁结束,这样能确保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还有,连带债权。在连带关系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全部债权,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可申报自己的份额。
此外,职工债权虽然不必申报,但对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等,也属于债权申报范围。
另外,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总之,明确债权申报范围对于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申报债权。只有全面、准确地把握债权申报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