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情况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占有,质押则转移质物占有。
质押和抵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占有方面,这是二者最核心的差异。抵押中,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只是在抵押物上设定了抵押权;而质押中,质物需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其次,抵押物的范围通常比质物广泛。抵押可以是不动产、动产等;而质押主要是动产和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再者,登记要求不同。抵押很多情况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特别是不动产抵押,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和对抗第三人;质押一般无需登记,主要以交付质物来设立。
从实现方式上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质押因为质物转移占有,对质权人的保障相对更强,但也给出质人带来一定不便;抵押则在不影响抵押人使用抵押物的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一定保障。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需求来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