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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何区别

抵押担保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连带责任担保则是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特点在于抵押物的特定性。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担保的方式不同,一个是以特定财产,一个是保证人的信用。其次,在实现担保权利时的程序有所差异。对于抵押担保,债权人需先就抵押物主张权利;而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再者,在责任范围上,抵押担保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连带责任担保则可能面临更大的责任范围。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果债务人有价值较高且稳定的财产可供抵押,抵押担保可能较为合适;若需要更强的责任保障,连带责任担保则可能更受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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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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