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如何乘坐高铁
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不能乘坐高铁,除非其履行了法律义务或符合特定条件。
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其中就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令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乘坐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这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然而,也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绝对不能乘坐高铁。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那么此时被执行人就可以恢复乘坐高铁等相应权利。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认为限制高消费令存在错误或有其他合理理由,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纠正或解除限制。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也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总之,被执行人想要乘坐高铁,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义务或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如果被执行人一直逃避履行义务,那么其乘坐高铁等限制高消费行为将持续受到限制。这也提醒人们,要尊重法律,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陷入被执行人的困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