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什么责任
担保人在欠债人无力偿还时,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两种,即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讨欠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若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其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如果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此外,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谨慎做出决定。同时,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也应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