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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

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通常指债务人明明具备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却故意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

所谓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界定和特征。首先,从经济状况来看,债务人拥有足够的资产、收入或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源,但却拒绝将这些用于清偿债务。比如,债务人可能拥有大量的现金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或者有稳定且可观的收入来源,但就是不愿意用来还债。

其次,在行为表现方面,债务人可能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故意逃避债权人的追讨。例如,将财产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资金转移到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的执行。

再者,债务人可能采取各种借口和拖延战术,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比如声称没钱、拖延还款时间等,而实际上其有能力偿还。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在法律上,对于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讨债务。法院在认定债务人确实属于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其财产,拍卖其资产等,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债务人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这会对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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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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