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担保期限
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不同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担保期限则根据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和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在涉及民间借贷担保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形式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同时,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也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担保责任和期限的明确对于借贷关系的稳定和各方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