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和保证人性质是一样吗
贷款担保人和保证人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贷款担保人和保证人都是为了保障贷款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权益而存在的。保证人通常是指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代为偿还的责任。
而贷款担保人的范围相对更广一些,除了可以是保证人这种以个人信用作担保的形式外,还可能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形式的人。例如,以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人也被称为担保人。
在法律责任方面,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下,只有在债务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较为严格,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以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的担保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贷款担保人和保证人在保障贷款安全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但具体的性质和责任根据不同的担保形式和约定而有所不同。在涉及贷款担保时,各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