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有哪些
不可以设立抵押权的主要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一般不可以设立抵押权。首先,土地所有权不能设立抵押权。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权利性质较为特殊。其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也是不允许抵押的,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和农村土地的稳定利用。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以确保这些公益机构能够正常履行其公益职能,不被抵押权的行使所干扰。还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由于其权利状态存在不确定性或受到限制,也不适合设立抵押权。
之所以对这些财产作出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权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哪些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权,哪些不可以,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准确理解和把握不可设立抵押权的情形,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