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什么时候获得抵押权
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动产抵押中,抵押权的获得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来说,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
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依法生效,抵押权就随之产生。这里的抵押合同生效,通常是指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登记并非抵押权设立的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动产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相应的物权变动手续,那么抵押权人不能以其抵押权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在实践中,当事人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通常会选择办理抵押登记。办理登记可以增强抵押权的公示效力,使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能够明确该动产上存在抵押负担,从而谨慎作出决策。同时,办理登记也有助于在抵押权实现时,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抵押,法律可能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对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的抵押,除了抵押合同生效外,还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总之,动产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获得抵押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