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条件都包括哪些
在工作中,工伤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工伤认定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了解这些条件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都十分必要。
一、工伤认定条件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常见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一般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工作场所,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还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工作原因,则是指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上班前整理工具、清理工作场地,下班后关闭机器设备、清理工作环境等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的“履行工作职责”,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他人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
4.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包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情况。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要注意“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关键因素。
二、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
1.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4. 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工伤认定后的待遇
1. 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不同程度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总之,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但又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