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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裁定罪是指什么

拒不执行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裁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之一。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罪中的裁定。

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而无法执行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拒不执行裁定罪的设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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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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