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无力偿还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贷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具体承担的责任类型取决于当初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讨欠款,而担保人不能以先向债务人追债为由进行抗辩。
而对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无论是哪种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代付的款项。
总之,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清楚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谨慎作出决定。切不可随意为他人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