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不需要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直接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扣除。这是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需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所以由其承担相应费用是合理的。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按照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分段累计计算。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费用,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等,这些费用也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那么可能会出现执行费用无法实际收取的情况。但这并不影响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法院仍会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尽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执行和解等,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执行费用的承担方式。但总体而言,一般原则是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