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起诉开庭原告如何陈述材料
在借钱不还起诉开庭时,原告的陈述材料应包括借款事实、证据、还款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要点供参考。
首先,要清晰明确地阐述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等。例如:“在[具体时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具体金额]元,原告通过[现金/转账等具体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
接着,详细说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利息等相关条款。比如:“双方约定被告应于[具体时间]归还借款,如有逾期则需按照[具体利率]支付利息。”
然后,重点陈述被告未按时还款的事实。可以列举一些具体的催款经过和被告的回应或态度。如:“自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仍未归还任何款项。”
之后,要向法庭出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可能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逐一说明这些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比如:“这是被告出具的借条,上面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最后,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强调自己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如:“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具体金额]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具体金额]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陈述时,要保持条理清晰、语言简洁明了,避免情绪化的表述,重点突出事实和证据,以增强陈述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