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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权能不能财产保全

债务人的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是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的。比如,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代位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该债权进行财产保全。

然而,并非所有债务人的债权都能随意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保全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确定该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确实存在且不存在争议。其次,还要考虑保全该债权是否会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

此外,保全债务人的债权也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

总之,债务人的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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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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