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是否还在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并不一定当然消灭。
在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抵押权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抵押物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而灭失,且抵押人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等替代物,那么抵押权可能会消灭。因为此时抵押人已经失去了对抵押物的控制,也无法再以该抵押物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然而,如果抵押物的灭失并非不可归责于抵押人,比如抵押人故意损坏或处置抵押物导致其灭失,那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以其他财产来替代抵押物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并不消灭,而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保障。
另外,即使抵押物灭失,如果抵押人获得了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等替代物,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对这些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虽然抵押物本身不存在了,但抵押权可以延伸到其替代物上。
例如,A 以其房屋向 B 设定抵押,后该房屋因火灾灭失,A 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此时,B 有权对 A 获得的赔偿款行使抵押权。
综上所述,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是否还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灭失的原因、是否有替代物以及各方的责任等因素。在实践中,具体的法律后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