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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首先,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执行的,不构成本罪。再次,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以下情形: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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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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