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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

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情况下,抵押债权优先于共益债权得到清偿。

共益债权和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具有不同的地位。抵押债权,通常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因其具有特定的担保性质,通常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基于对特定财产的担保信赖而提供了信贷或其他权益。

然而,共益债权虽然在清偿顺序上一般次于抵押债权,但它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共益债权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共益债权的清偿可能会优先于抵押债权。比如,当破产财产的处置需要先支付共益债务以确保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时,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总之,共益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在一般情况下是抵押债权优先,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法律和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理,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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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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