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贷款中担保人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在担保贷款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根据其承诺的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意味着,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在决定为他人担保贷款时,应当清楚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一旦承担了担保责任,就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可能需要代其履行还款义务。这可能会对担保人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担保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明确知晓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对某些条款存在疑问或异议,应及时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协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担保贷款中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重大,在作出担保决定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