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哪些行为
具有以下行为的不能作为保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机关法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但并非所有人都能担任保证人,以下是一些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行为或主体。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他们由于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不能作为保证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其实施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也不能担任保证人。
其次,机关法人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责是履行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若作为保证人可能会影响公共职能的履行以及公共利益。但存在特殊情况,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最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由于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益,若允许其作为保证人,可能会影响公益目的的实现,也不能担任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