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
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其请求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与案件相关的财产。这通常是指案件中涉及的具体财物、金钱等,这些财产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可能涉及合同标的的货物或款项。其次,也包括被告的其他财产,但需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保全范围,以免对被告造成过度的损害。同时,保全的财产应具有可执行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在确定财产保全请求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法院会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保全范围不当,可能会导致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侵害,被告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请解除保全。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在保全错误时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总之,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应紧密围绕案件争议和执行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