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起算点、适用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在性质上,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主要体现的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侧重于对债权人权利的维护。
其次,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通常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则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对象上,保证期间仅适用于保证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类债权请求权。
法律效力方面,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此外,保证期间可以是约定期间,也可以是法定期间,而诉讼时效通常是法定的。
总之,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虽然都与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相关,但它们在概念、性质、起算、适用对象和效力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法律实践中应准确区分和适用,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