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这么解除
失信人员可以通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等方式来解除失信状态。
失信人员想要解除失信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意味着按照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如数支付欠款、履行特定行为等。一旦完全履行完毕,法院会根据相关程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其次,如果失信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已经履行完毕,也可以申请解除失信状态。这种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债务的履行方式、时间等进行重新安排,在失信人员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后,可向法院申请移除失信名单。
此外,如果失信人员发现自己被纳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比如是由于法院的错误录入等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的,会及时予以纠正并解除失信状态。
需要强调的是,解除失信状态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失信人员积极采取行动,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同时,解除失信状态只是一个开始,为了避免再次陷入失信困境,失信人员应当树立诚信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恢复良好的信用状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正常开展各项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