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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和职工债权哪个优先受偿效力更高

在破产程序中,通常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更高。

共益债权和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都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职工债权的优先程度相对更高一些。职工债权主要是指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这些债权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生存权益。共益债权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权,比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在破产分配中,一般会优先保障职工债权的清偿。这是因为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是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体现。职工往往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一旦企业破产,他们可能面临生活困难。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有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当然,共益债权也具有重要性,它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与职工债权的优先顺序比较中,职工债权通常会排在更前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优先顺序和清偿规则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在实际的破产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确定共益债权和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共益债权和职工债权哪个优先受偿效力更高(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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