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借款担保人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期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担保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来执行。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此外,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内。
总之,借款担保人的期限问题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涉及担保事宜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条款,明确担保期限等重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