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有着明确的范围界定。首先,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诸如固定资产,如房产、设备等;流动资产,如现金、存货等;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都属于债务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只要是债务人合法拥有的,都应纳入其中。
其次,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这可能包括在破产期间债务人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或者因其他原因新取得的财产。例如,债务人可能在破产期间收到一笔应收账款,或者因专利授权而获得一笔许可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债务人相关的财产都必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部分,这部分财产可能不被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另外,他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取回权,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关系而占有的财产,在符合条件时,这些财产也不属债务人财产。
准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公平保护,也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