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其特征包括主体特定、抵押物具有浮动性等。
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重要特征。首先,主体具有特定性,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些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常常需要灵活的融资方式,动产浮动抵押权为他们提供了便利。其次,抵押物具有浮动性。它不是特定的某一具体动产,而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可能有的不特定的各类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抵押物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再者,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正常经营并处分抵押物。这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一般抵押权在抵押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会受到一定限制。然而,在动产浮动抵押权中,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物。另外,在特定情形出现时,比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确定抵押物,并就确定后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这些特征使其在商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企业等主体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担保方式,有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